2022年12月30日,基金業協會正式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登記備案辦法》(征求意見稿)”),向全行業征求意見。2023年2月24日,中基協發布5號令,宣告《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以下簡稱“《登記備案辦法》”)正式通過,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私募投資基金的管理將進入新的時期??v觀《登記備案辦法》全文,正是對前述現實情況的一個回應,在《修訂說明》中,提及了變化內容主要是在以下五點:明確登記備案原則,引導私募基金行業回歸本源;明確管理人登記標準,適度提高行業規范要求;明確私募基金業務規范,促發展與防風險相結合;完善登記備案信息變更,加強信息披露和報送;豐富自律手段,實現全流程自律管理。本文將以此分類,梳理新的《登記備案辦法》的變化內容。
九年后,我們回過頭來看《基金登記備案辦法(試行)》的內容,其中確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私募基金產品備案 ”的二元監管體系至今仍在實施,但從今天的角度來看,其余內容有些難以滿足時代變化所帶來的行業需求。自基金業協會2016年的“二五公告”以來,通過問答、配套指引、案例公示、窗口意見等方式不斷完善登記備案相關內容,近年來,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及配套登記清單、《私募基金備案須知》及配套備案清單為核心的多項自律規則相繼形成。但是,在這個過程中形成的很多自律標準是零散的,缺乏系統的綜合和組織,不利于構建整體監督管理和自律的邏輯結構。

明確登記備案原則,引導私募基金行業回歸本源
1.基金初始規模有最低要求(第三十三條)
第四十二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會暫停辦理其私募基金備案,并說明理由:
(一)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
(二)被列為嚴重失信人或者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關聯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現可能危害市場秩序或者損害投資者利益的重大經營風險或者其他風險;
(四)因涉嫌違法違規、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等多次受到投訴,未能向協會和投資者作出合理說明;
(五)未按規定向協會報送信息,或者報送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六)登記備案信息發生變更,未按規定及時向協會履行變更手續,存在未及時改正等嚴重情形;
(七)辦理登記備案業務時的相關承諾事項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
(八)采取拒絕、阻礙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協會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檢查、調查職權等方式,不配合行政監管或者自律管理,情節嚴重;
(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求協會暫停備案;
(十)中國證監會、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會可以視情形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擬備案的私募基金采取提高投資者要求、提高基金規模要求、要求基金托管、要求托管人出具盡職調查報告、加強信息披露、提示特別風險、額度管理、限制關聯交易,以及要求其出具內部合規意見、提交法律意見書或者相關財務報告等措施:
(一)私募基金涉及創新業務;
(二)私募基金結構復雜;
(三)私募基金的投資標的類型特殊或者存在較大風險;
(四)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主要是自然人且投向單一標的;
(五)基金財產主要在境外進行投資;
(六)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較大風險隱患;
(七)私募基金管理人最近 2 年每個季度末管理規模均低于 500 萬元人民幣;
(八)中國證監會和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措施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協會另行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資本實力、專業人員配備、投資管理能力、風險控制水平、內部控制制度、場所設施等,應當與其業務方向、發展規劃和管理規模等相匹配。不匹配的,協會可以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情節嚴重的,采取暫停辦理其私募基金備案的自律管理措施。
第四十五條協會對創業投資基金在基金備案、投資運作、上市公司股票減持等方面提供差異化自律管理服務。
創業投資基金是指符合下列條件的私募基金:
(一)投資范圍限于未上市企業,但所投資企業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二)基金合同體現創業投資策略;
(三)不使用杠桿融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基金最低存續期限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五)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創業投資基金名稱應當包含“創業投資基金”,或者在公司、合伙企業經營范圍中包含“從事創業投資活動”字樣。
第二十二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開展基金募集、投資管理等私募基金業務活動前,向協會報送以下基本信息和材料,履行登記手續:
(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
(三)實繳資本、財務狀況的文件材料;
(四)股東、合伙人、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的基本信息、誠信信息和相關投資能力材料;
(五)分支機構、子公司以及關聯方的基本信息;
(六)資金募集、宣傳推介、運營風控和信息披露等業務規范和制度文件;
(七)經符合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和經中國證監會備案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八)保證提交材料真實、準確、完整和遵守監督管理、自律管理規定,以及對規定事項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負責的信用承諾書;
(九)中國證監會和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確保在登記備案電子系統中填報的郵寄地址、傳真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等聯系方式和送達地址真實、有效和及時更新,并承擔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協會按照上述聯系方式無法取得有效聯系的相應后果。
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記手續出具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等文件,應當恪盡職守、勤勉盡責,審慎履行核查和驗證義務,保證其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會終止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退回登記材料并說明理由:
(一)主動申請放棄登記;
(二)市場主體資格終止;
(三)自協會退回之日起超過 6 個月未對登記材料進行補正,或者未根據協會的反饋意見作出解釋說明或者補充、修改;
(四)被中止辦理超過 12 個月仍未恢復;
(五)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求協會終止辦理;
(六)提供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信息、材料,通過欺騙、賄賂或者以規避監管、自律管理為目的與中介機構違規合作等不正當手段辦理相關業務;
(七)擬登記機構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資人、關聯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現重大經營風險;
(八)未經登記開展基金募集、投資管理等私募基金業務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登記要求;
(十)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擬登記機構因前款第九項規定的情形被終止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再次提請辦理登記又因前款第九項規定的情形被終止辦理的,自被再次終止辦理之日起 6 個月內不得再提請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第十八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如實向協會披露關聯方工商登記信息、業務開展情況等基本信息: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分支機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持股5%以上的金融機構、上市公司及持股30%以上或者擔任普通合伙人的其他企業,已在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除外;
(三)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直接控制的金融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上市公司、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投資類企業、沖突業務機構、投資咨詢企業及金融服務企業等;
(四)其他與私募基金管理人有特殊關系,可能影響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因人員、股權、協議安排、業務合作等實際可能存在關聯關系的相關方,應當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進行披露。
下列信息發生變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履行變更手續:
(一)名稱、經營范圍、資本金、注冊地址、辦公地址等基本信息;
(二)股東、合伙人、關聯方;
(三)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
(四)中國證監會和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八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等發生變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履行變更手續,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就變更事項出具法律意見。
私募基金管理人實際控制權發生變更的,應當就變更后是否全面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要求提交法律意見書,協會按照新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要求對其進行全面核查。股權、財產份額按照規定進行行政劃轉或者變更,或者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等情形,不視為實際控制權變更。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變更的,變更之日前12個月的管理規模應當持續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該管理規模,是指變更之日前12個月的月均管理規模。協會可以視情況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就前述管理規模提交經中國證監會備案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
第二十三條 協會自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材料齊備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辦結登記手續。擬登記機構提交的登記信息、材料不完備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協會退回登記材料并說明理由,擬登記機構應當根據協會的要求及時補正,或者作出解釋說明或者補充、修改。
協會可以采取要求書面解釋說明、當面約談、現場檢查、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相關單位征詢意見、公開問詢等方式對登記信息、材料進行核查;對存在復雜、新型或者涉及政策、規則理解和適用等重大疑難問題的,協會可以采取商請有關部門指導、組織專家會商等方式進行研判。
擬登記機構對登記信息、材料進行解釋說明或者補充、修改的時間和協會采取前述方式核查、研判的時間,不計入辦理時限。
協會通過官方網站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辦理進度和辦理結果等信息進行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于登記完成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三十九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自私募基金募集完畢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送下列材料,辦理備案手續:
(一)基金合同;
(二)托管協議或者保障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相關文件;
(三)募集賬戶監督協議;
(四)基金招募說明書;
(五)風險揭示書以及投資者適當性相關文件;
(六)募集資金實繳證明文件;
(七)投資者基本信息和基金份額持有信息;
(八)中國證監會和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募集完畢是指私募基金的已認繳投資者已簽署基金合同,且首期實繳資金已進入基金財產賬戶。單個投資者首期實繳出資除另有規定外,不得低于合格投資者的最低出資要求。
第五十條 協會在私募基金管理人變更登記材料齊備后起 20 個工作日內辦結變更手續,并就私募基金管理人變更后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登記要求進行核查。協會對私募基金管理人變更登記材料的核查和辦理時限,適用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 私募基金因私募基金管理人無法履行職責或者出現風險等情形無法正常退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或者持有一定份額比例以上的投資者,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約定成立專項機構或者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服務機構,妥善處置基金財產,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核查私募基金資產情況;
(二)制定、執行清算退出方案;
(三)管理、處置、分配基金財產;
(四)依法履行解散、清算、破產等法定程序;
(五)代表私募基金進行糾紛解決;
(六)中國證監會、協會規定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十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會注銷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并予以公示:
(一)主動申請注銷登記,理由正當;
(二)登記后 12 個月內未備案自主發行的私募基金;
(三)備案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12 個月內未備案新的私募基金;
(四)依法解散、注銷,依法被撤銷、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五)中國證監會和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第一項情形注銷的,如管理的私募基金尚未清算,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取得投資者的一致同意,或者按照合同約定的決策機制達成處理意見。
第七十七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會注銷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一)因非法集資、非法經營等重大違法犯罪行為被追究法律責任;
(二)存在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情形;
(三)金融管理部門要求協會注銷登記;
(四)因失聯狀態被協會公示,公示期限屆滿未與協會取得有效聯系;
(五)采取拒絕、阻礙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協會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檢查、調查職權等方式,不配合行政監管或者自律管理,情節嚴重;
(六)未按照要求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或者提交的法律意見書不符合要求或者出具否定性結論;
(七)中國證監會和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八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銷登記后,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新增投資者和基金規模,不得新增投資;
(二)不得繼續使用“基金”“基金管理”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進行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但處置存續私募基金有關事項的除外;
(三)采取適當措施,按照規定和合同約定妥善處置基金財產,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四)基金財產處置完畢的,應當及時向市場主體登記機關辦理變更名稱、經營范圍或者注銷市場主體登記。
新的《登記備案方法》的出臺,對于市場參與者來說,規則明確且可衡量,更容易進行預期管理。同時提高了對行業整體合規水平的要求,強化了相關主體的合規責任,有利于市場機構重視合規建設,為行業實現健康長遠發展構建積極的信用體系。此外,自律工具形式多樣,適用面廣,操作性強,有助于加快清理整頓行業亂象,有助于構建更加科學的自律標準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