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托資管糾紛司法實踐中,投資者除了主張本金部分的損失,往往還主張資金占用費損失,用于彌補信托資管合同項下預期收益落空的損失。在資管新規打破剛兌的大原則下,資金占用費能否支持,計算標準如何,司法實踐中結合具體案件情況,有不同的裁判結果。本文結合《九民紀要》精神及近期相關案例,對資金占用費裁判規則進行系統梳理,為實務處理提供參考。
一、信托資管糾紛中資金占用費的適用規則
《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資管新規”)規定,信托、基金、理財等資產管理產品應當秉持“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理念,打破剛性兌付。資管產品存在投資風險,不能保本保息,在發生逾期不能兌付的情況時,資管機構并不當然地負有賠償責任。資管機構需要承擔責任的情況,限于其在資管產品發行、資金投放、投資管理、風險處置過程中違反適當性義務、違反審慎勤勉責任時產生,投資者基于資管機構的過錯可以主張損害賠償。
關于損害賠償的認定標準,《九民紀要》第77條對于資管機構違反適當性義務、欺詐性發行的情形明確規定了資金占用費的計算標準,但對于資管機構在募集資金使用、投資標的管理、風險處置等方面的違約責任,相關法律僅原則性地規定了損害賠償責任,但對于認定標準,包括資金占用費的認定標準,則沒有明確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情形下產生的資金占用費,原則上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占用資金的當事人沒有過錯的,應當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存款基準利率計算。這一標準對于信托、資管合同項下的違約責任認定,也提供了參考。
實踐中,根據資管機構的過錯性質及過錯程度,資管機構可能需要承擔投資者全部或部分本金余額損失,并可能承擔或不承擔資金占用費損失;在支持資金占用費的案例中,資金占用費的計算標準也有不同的認定,包括按照同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或者按照1年期LPR計算。
具體可以分為幾類情形:
二、參考案例
我們查閱了相關案例,并選取其中8個案例,匯總如下:
三、小結
從司法實踐來看,對于信托、基金、理財等資管產品,如果出現風險事項導致到期無法兌付,在資管機構的責任認定上,首先需要判斷資管產品的合規性:
1)如果系資金池類嚴重違規、監管機構禁止發行的產品,資管機構通常需要對投資者的本金損失承擔全部責任,并需要賠償資金占用費損失;部分判決支持投資者解除合同;
2)如果資管產品的資金投向合規,有真實的資金用途,僅是風險識別、資產管理等方面的過錯,則資管機構的責任相對較輕,法院會根據項目本身的商業風險因素以及投資者自身的過錯情況,相應減輕資管機構的責任;
3)資管機構欺詐發行的情況下,資金占用費的賠償可以按照承諾預期收益率計算,對投資者的保護力度更大,但欺詐發行被認定的案例較少,甚至在資管機構存在明顯違約、資金用途與約定不符的情況下,也仍然較少被認定為欺詐發行。
關于資金占用費計算標準,如果僅涉及募集、發行環節的適當性義務違反,則按照較低的同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如果存在資管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違約責任,實踐中仍有同期銀行存款利率和1年期LPR兩個標準,但目前更多的案例中,法院傾向于采用1年期LPR的標準。起算時間則普遍采取投資期限屆滿日之后,而非投資款支付之日起算。
法律規定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九民紀要》”):
77.【損失賠償數額】賣方機構未盡適當性義務導致金融消費者損失的,應當賠償金融消費者所受的實際損失。實際損失為損失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存款基準利率計算。
金融消費者因購買高風險等級金融產品或者為參與高風險投資活動接受服務,以賣方機構存在欺詐行為為由,主張賣方機構應當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的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賣方機構的行為構成欺詐的,對金融消費者提出賠償其支付金錢總額的利息損失請求,應當注意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金融產品的合同文本中載明了預期收益率、業績比較基準或者類似約定的,可以將其作為計算利息損失的標準;
(2)合同文本以浮動區間的方式對預期收益率或者業績比較基準等進行約定,金融消費者請求按照約定的上限作為利息損失計算標準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合同文本雖然沒有關于預期收益率、業績比較基準或者類似約定,但金融消費者能夠提供證據證明產品發行的廣告宣傳資料中載明了預期收益率、業績比較基準或者類似表述的,應當將宣傳資料作為合同文本的組成部分;
(4)合同文本及廣告宣傳資料中未載明預期收益率、業績比較基準或者類似表述的,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有權請求返還價款或者報酬的當事人一方請求對方支付資金占用費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當事人請求的范圍內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但是,占用資金的當事人對于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沒有過錯的,應當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存款基準利率計算。
本文感謝實習生劉怡凡的貢獻。
程全
乾成律師事務所 合伙人
破產與執行業務部
個人簡介
程全律師擁有十余年律師執業經驗,專注于不良資產處置、債務重組和涉外法律事務。
程律師曾在家國有大型金融機構擔任資產保全部總經理,從事不良資產處置業務工作,4年內完成不良項目現金清收近20億元,部分破產重整項目實現本金無損回收,同時通過債權轉讓等方式實現不良資產剝離。程律師還代理了中植系、中融信托、中誠信托等涉眾類金融化債糾紛。
此外,程律師具有豐富的涉外法律工作經驗,曾在新加坡工作4年,處理了中國企業在倫敦、香港、新加坡等地的國際仲裁等復雜商事案件和跨境破產重組。
業務領域
不良資產處置 | 破產|涉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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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怡凡
乾成律師事務所 實習生
破產與執行業務部
個人簡介
現就讀于首都經濟貿易大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