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 王興堯、周艷麗、陳超
空難,指飛機等在飛行中發生故障、遭遇自然災害或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災難,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人為因素造成的飛機失事,并由此帶來災難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空難發生后,除了航空公司配合航空主管部門迅速進行事故原因調查,就要面對空難中的受傷者及遇難者家屬的安撫和賠償問題。
本文就發生空難后的賠償權利人、賠償義務人、賠償范圍、賠償標準以及訴訟管轄等若干法律問題做簡明指引。
一、賠償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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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及其近親屬
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根據《民法典》規定,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因此,空難中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為賠償請求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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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水)面第三人
《民法典》規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民用航空法》規定,因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從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包括水面,下同)上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害的,受害人有權獲得賠償。
地(水)面受害第三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為賠償請求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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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組成員
機組人員可以分為飛行組和乘務組,飛行組主要是指駕駛員(機長)、副駕駛,機械師,領航員,乘務組主要是指乘務員、安全員(或兼職乘務員)和乘警(飛行警察)等等。
對機組人員的賠償通常是根據這些職工與承運人航空公司的勞動關系,依照《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 和相關規章、司法解釋的規定等理賠,而不是按照 民用航空法》賠償 。
二、賠償義務人
根據《人身損害司法解釋》規定,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空難中賠償義務人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1、航空公司(承運人)
根據《民法典》規定,乘客通過購買機票與航空公司之間建立了《航空旅客運輸合同》關系。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
2、保險公司
如旅客在登記前購買了航空意外險或其他意外險種,可以基于與保險公司建立的《保險合同》關系,請求保險公司支付合同約定的賠償金。
3、飛機制造商
如經調查組最終確認,屬于飛機本身的缺陷或故障引起的飛行事故,賠償請求權利人還可以向飛機制造商索賠。
三、賠償范圍
(1)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2)侵害他人造成殘疾的, 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3)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4)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5)精神損害賠償金;
(6)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四、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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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這類空難的賠償是每名旅客人身意外方面的法定賠償限額是40萬元人民幣,對于旅客隨身攜帶的物品是按照3000元封頂的標準進行賠付。如果旅客涉及到行李的托運或者運輸的貨物,是按照每公斤100元的標準進行賠付。
具體賠償的數額還要根據死者的具體情況而定,比如死者年紀比較輕,而且有孩子需要撫養,賠償就相對更高一點。如果年紀比較大,又沒有需要撫養的,可能相對低一些。
特殊情況下,仍可高于40萬的賠償金額。在2010年的伊春空難中,每名遇難者家屬獲得的賠償金額高達96萬元,遠超法定的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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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
主流的航空意外險賠付金額大概是在100萬到500萬之間,隨著繳納保費金額的不同,保險的保額也會多少有一些差別。
五、關于訴訟管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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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航空公司作為責任人的,又分為兩種情形:
(1)依據客運合同追究違約責任的,依據民訴法規定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等均有管轄權,具體需要看客運合同如何約定。
(2)追究航空公司侵權責任的,一般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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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保險公司責任的,依據民訴法的規定可以由保險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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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廠家產品質量安全責任的,依據是追究違約責任還是侵權責任,可以參考上述第1條,不同之處在于可以將有關產品責任方作為被告連帶起訴,要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由事故發生地或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